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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厅用餐时滑倒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人民日报记者 王洲

外出就餐,如果在餐厅不慎滑倒,造成身体损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王女士在一家餐厅就餐时,在走向座位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约3分钟,餐厅服务员到王女士摔倒的地方擦拭了地面。事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经营者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视频中餐厅服务人员至王女士摔倒处擦拭地面的行为,以及在场人员陈述、证人证言,事发时地面并非干燥状态,餐厅存在疏忽管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且该过错与王女士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认定餐厅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身承担40%的责任,判决餐厅向王女士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餐厅经营者属于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如何判断经营管理主体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办案法官宋光介绍,餐厅经营者为避免顾客人身、财产受损,须采取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餐厅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合理设置座椅、线路、台阶、展柜等设施设备;及时处理地面湿滑等异常状况,在清洁作业(如拖地)时,还应设置防滑警示牌并提醒顾客注意,清洁后确保地面干燥;针对潜在风险采取对应预防措施等。如果发生意外,餐厅须及时救助伤者,采取联系家属、救护送医等适当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长赵银豪介绍:“本案中,餐厅经营者未能及时消除服务场所的安全隐患,导致顾客受伤,从法定标准和行业标准两个维度来看,其都违反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责任。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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