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条件
【基本案情】
申请人鲁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因为家庭琐事,王某当众对鲁某进行殴打。2023年9月,王某在家中对鲁某言辞辱骂,并将鲁某打晕。鲁某醒后报警并在儿子陪同下前往医院诊治。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鲁某撤回了离婚起诉。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报警记录、病例资料可以确认王某对鲁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裁定:禁止王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或起诉后撤诉,人民法院均应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被申请人进行说服教育。本案排除了申请人可能继续面临的家暴危险,从源头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平等相处观念,为处理“不想离但需防家暴”的复杂家庭纠纷提供了可借鉴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