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条件

     【基本案情】申请人鲁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因为家庭琐事,王某当众对鲁某进行殴打。2023年9月,王某在家中对鲁某言辞辱骂,并将鲁某打晕。鲁某醒后报警并在儿子陪同下前往医院诊治。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鲁…

     【基本案情】

申请人鲁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因为家庭琐事,王某当众对鲁某进行殴打。2023年9月,王某在家中对鲁某言辞辱骂,并将鲁某打晕。鲁某醒后报警并在儿子陪同下前往医院诊治。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鲁某撤回了离婚起诉。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报警记录、病例资料可以确认王某对鲁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裁定:禁止王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或起诉后撤诉,人民法院均应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被申请人进行说服教育。本案排除了申请人可能继续面临的家暴危险,从源头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平等相处观念,为处理“不想离但需防家暴”的复杂家庭纠纷提供了可借鉴样本。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纠纷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gzdavp.com/?id=171

分享给朋友:

“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条件” 的相关文章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 ——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 ——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裁…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系某词典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马某下载后使用该APP时,系统提示用户需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中载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若用户在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点击手机屏幕其他位置,该提示内容即消失并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选项,且勾选后没有撤回同意的途径。若用户点击拒绝,则该A…

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接温州海关缉私分局移交线索,派执法人员登上涉案船舶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该笔录记载,执法人员向船上人员询问船舶情况,船上人员不知道船舶所有人和承载油品所有权人,也无法提供船舶证书和油…

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宽带驻地网共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某通信公司在西安市长安区贾里村投资建设相关管线路由、设备及光缆等,并享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2017年11月,贾里村集体土地被西安市长安…

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2021年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