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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心理咨询师修复未成年人心理创伤——董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情况董某某和谭某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董甲(2007年出生)和次子董乙(2018年出生)。2018年,董某某与案外人陈某(女)同居,并于2023年生育一子。董某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作出裁判。谭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法院邀请常驻心理…

基本情况


董某某和谭某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董甲(2007年出生)和次子董乙(2018年出生)。2018年,董某某与案外人陈某(女)同居,并于2023年生育一子。董某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作出裁判。谭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院邀请常驻心理咨询师介入案件调解,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后,制定调解方案。最终,董某某和谭某某就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离婚;长子董甲由董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次子董乙由谭某某直接抚养,董某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达成一致意见。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和心理咨询师发现董甲因家庭变故,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产生自卑、自伤及厌世的想法。法院将情况向董甲父母反馈并建议对董甲做进一步的心理诊断,同时开展延伸保护工作,由常驻心理咨询师持续对董甲进行跟踪,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在此过程中,董甲对心理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于2025年6月考取了心理健康指导师证书,走出了心理阴影。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融合审判与心理干预力量,积极做好调解和延伸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取有效举措,使矛盾尖锐复杂的案件和平解决,且未止步于结案,而是根据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创伤后心理干预,安抚未成年人情绪,消除、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和心理障碍,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困境,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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