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期间生下的小孩 分手后一方要付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原告向某男(女方)与被告蔡某红(男方)曾系同居关系,2020年10月向某男生育一子蔡某穗。2022 年3月,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蔡某穗由母亲向某男监护,蔡某红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母子俩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蔡某红享有探视权。协议签订后,蔡某穗随向…
基本案情:原告向某男(女方)与被告蔡某红(男方)曾系同居关系,2020年10月向某男生育一子蔡某穗。2022 年3月,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蔡某穗由母亲向某男监护,蔡某红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母子俩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蔡某红享有探视权。协议签订后,蔡某穗随向某男共同生活,但蔡某红仅支付了学杂费3500元后,便再未履行任何抚养费给付义务。向某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红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红作为蔡某穗的生父,具有抚养蔡某穗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解除同居关系而免除。根据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可以认定蔡某红应从2022年3月起承担蔡某穗抚养费。法院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蔡某红自2022年3月起,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9000元,直至蔡某穗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已解除同居关系而免除。本案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孩子蔡某穗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应共同遵守。然而,蔡某红在支付少量费用后便不再履行,既违反约定,也背离了为人父母的责任与担当。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也是人伦底线,不应因家庭关系变化而打折,希望每一对分开的父母都能明白,大人之间的恩怨纠葛不应成为孩子成长路上的绊脚石,只有摒弃成见、共同守护,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爱与负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子女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