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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辱骂他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家事纠纷律师3年前 (2024-04-17)经典案例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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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记者 侯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通信的普及,微信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逐渐成为人们日常联系沟通的主流工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一切活动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如果在微信沟通中出现辱骂他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历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3年10月份,朱某与蔡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在使用微信沟通解决办法时,蔡某多次发送文字、语音辱骂朱某。2024年1月,朱某起诉至历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自然人除享有包含生命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外,还享有包括人身尊严在内的人格权益。人格尊严一般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基于地位、声望、名誉、声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性。

本案中,蔡某使用侮辱性词语评价朱某,构成对朱某人格尊严的侵犯,明显具有过错,该辱骂行为侵犯了朱某的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朱某要求蔡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侵权行为仅发生在双方之间,未造成其他人员对朱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以蔡某采取书面形式向朱某道歉为宜。对朱某要求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蔡某虽使用辱骂性词语评价朱某侵犯其人格权,但考虑该行为持续的时间较短,另因蔡某对矛盾产生也存有瑕疵,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在网络平台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微信私聊辱骂他人,通常不会产生向公众传播,也不会导致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但法律也规定,自然人除享有包含生命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外,还享有包括人身尊严在内的人格权益。即使私聊辱骂他人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亦可能构成对其个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代表不受限制,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或者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尊重他人,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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