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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接温州海关缉私分局移交线索,派执法人员登上涉案船舶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该笔录记载,执法人员向船上人员询问船舶情况,船上人员不知道船舶所有人和承载油品所有权人,也无法提供船舶证书和油品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区市监局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为由作出扣押决定,并当场扣押涉案船舶和船载油品。随后,船舶所有人包某赶到码头,向现场执法人员提交船舶所有权证书、油品买卖合同等材料复印件,但执法人员未接收。区市监局于同年6月25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要求涉案船舶和成品油的权利人到该局主张权利并接受调查;并于6月28日以涉案船舶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予以立案,后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因经调查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区市监局于同年8月25日销案,并将前述扣押船舶及船载油品交付包某。涉案油品所有权人某新能源公司、船舶所有人包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市监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区市监局上船检查时船员无法提供船舶证书和油品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但随后赶来的船舶所有人包某向现场执法人员提交了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买卖合同、油品买卖合同、出库单等材料复印件,并解释相关原件保存在海事部门和某新能源公司处,可随后提供。区市监局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于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导致未及时查清事实并解除扣押,构成程序违法。此外,该局在扣押涉案船舶后,未尽快通过合理途径查询船舶信息,而是直接作为无主财产予以公告,属于未尽调查义务的情形。因船舶在扣押期间必然遭受停运损失,一审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判令区市监局赔偿包某船期损失24万元。区市监局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确有必要时可依法扣押,但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查清事实后妥善处理,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陈述权、申辩权是行政强制法赋予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本案中,虽然船上人员在接受执法调查时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但其后船舶所有人及时前来补充关键证明材料,属于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区市监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该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保障其程序性权利;且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暂时性控制手段,不宜久扣不决。区市监局以“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为由作出扣押决定后,未及时履行法定调查义务,持续扣押的依据不充分,给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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