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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审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无障碍设施建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审查不到位,导致新、改、扩建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以下简称“五同步”)无法落实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邀请志愿者出具专家意见,全程辅助办案。

【基本案情】

2024年初,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图书馆改建工程即将施工,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虽通过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图审中心)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但在无障碍设施设计方面仍存在无障碍卫生间设置不合理、部分区域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12处问题;泰州市海陵区全民健身中心等5个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也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的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以下简称《通用规范》)有关规定,工程建成后亦不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需求,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3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州市检察院)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发现姜堰区图书馆无障碍设施设计存在的问题线索,因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对辖区内无障碍设施设计具有监督管理职责,遂将线索交由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经检察监督后,区住建局督促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将无障碍设施设计问题整改到位,并通过市图审中心审查。

为进一步排查全市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中是否存在类似情形,泰州市检察院对全市重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进行走访,发现泰州市海陵区全民健身中心等5个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的问题。2024年8月22日,泰州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泰州市检察院从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图审中心调取2022年以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100余份,并聘请一级注册建筑师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协助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参与实地踏勘调查、出具专家意见。经调查查明:泰州市海陵区全民健身中心等5个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存在无障碍门、通行流线设计缺失、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等11处问题,不符合《通用规范》相关要求,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市图审中心未依法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三定”方案,市图审中心为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管中心)的内设机构,市住建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4年12月11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市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处理市图审中心无障碍设施设计审查不到位问题。

市住建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上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复查,确认市图审中心存在未履职到位情形,于2024年12月16日向市工管中心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全面自查自纠、落实整改闭环、强化内部管理。市工管中心对2022年以来审查的315项公共建筑施工图进行梳理,另发现8个项目在无障碍设施设计方面存在无障碍设计深度不足,可能引起歧义;照抄通规条文,设计要求不具体;引用图集不准确以及设计说明与现场平面布置不一致等问题,并立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限期上报设计变更,进行整改。

2024年12月26日,泰州市检察院与市住建局召开圆桌会议,对接、跟进整改情况。双方一致认为,为减少设计违法行为发生、避免审查遗漏,在压实图审机构审查职责的同时可优化工作机制,鼓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编制无障碍专篇,图审机构对无障碍设计专篇专审。2025年1月13日,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组织全市图审机构工作人员学习,强化无障碍设施设计审查意识。1月20日,市住建局印发《泰州市地方特色建设工程设计指南——建筑无障碍设计专篇》,指导设计单位按规定格式完善无障碍设计,图审机构审查人员对无障碍设计专篇专审。2月,泰州某研发楼施工项目编制报送全市首个无障碍设计专篇,市图审中心依规专审后出具合格证,工作机制得到落实。

泰州市检察院邀请专家志愿者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协助办案人员对行政机关整改举措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专业判断,经审查评估认为市住建局已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审查环节公益保护得到落实,遂于2025年3月11日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同步设计”作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五同步”要求的重要内容,是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检察机关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作用,不仅关注施工验收环节,同时注重对规划设计环节的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无障碍设施设计审查职责,避免建设工程“带病出生”和“推倒重来”。针对无障碍设计环节公益损害风险长效管控问题,推动完善工作机制,压实监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建设工程相关参与主体的责任,有效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五同步”要求,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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