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月1日起实施

深圳家事纠纷律师3年前 (2023-11-20)法律资讯711
2023年12月1日起,《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明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工伤认定应在参保地进行;■明确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明确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具体请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

2023年12月1日起,《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

■明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工伤认定应在参保地进行;

■明确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明确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

……

具体请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人社规〔2023〕28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六、工伤人员尚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因工死亡待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受理审核过程中,可交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工伤人员是否因工伤导致死亡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七、工伤人员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原伤残部位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支付。用人单位与工伤人员对工伤复发事实发生争议的,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工伤复发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八、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九、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一)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五)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六)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上述“有关费用”按照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

十一、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继续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起生效。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依法调整缴费工资并补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工资计发。

十三、劳务派遣单位将从业人员派遣至本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被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

十四、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由新用人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承继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今后国家和本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纠纷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gzdavp.com/?id=12

分享给朋友:

“《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月1日起实施” 的相关文章

夫妻二人销售假冒品牌糖果15万袋

上海法治报讯(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邵槿铭)夫妻二人接连开设两家食品公司,假冒批发商采购某知名品牌糖果,并索要正品糖果检测报告,随后将正品糖果替换成假冒产品,以6折的价格在全国多省市大肆销售。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赵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普陀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去年11月,普…

长江“十年禁渔”深入推进!2024年破获涉渔刑事案件6000余起

长江“十年禁渔”深入推进!2024年破获涉渔刑事案件6000余起

记者今天(19日)从公安部获悉,2024年,公安机关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将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列为“平安长江2024”专项行动“1号打击行动”,累计破获涉渔刑事案件600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830余个,查获非法渔获物19万余公斤,有力震慑遏制了长江流域规模性涉渔犯罪。据有关部门监测,长江流域土著…

2025双辽市人民法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434--3196520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6月1日,曾用名为双辽县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吉林省双辽市辽河大路60号。…

在餐厅用餐时滑倒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人民日报记者 王洲外出就餐,如果在餐厅不慎滑倒,造成身体损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王女士在一家餐厅就餐时,在走向座位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约3分钟,餐厅服务员到王女士摔倒的地方擦拭了地面。事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经营者赔偿其…

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保,滞纳金由谁承担?

【案例回放】广东省佛山市某影楼与林女士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社保补贴返还及滞纳金承担问题引发争议。影楼称,在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折算为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林女士。后影楼依法完成该期间的社保补缴手续,据此向林女士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返还上述期间已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