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的,管辖协议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某信息技术公司诉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朋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在线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某小额贷款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信息技术公司,现某信息技术公司起诉至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主张合同权利。双方因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并不是合同的实际签订地,而对《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管辖协议是否有效,案件是否应当由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某小额贷款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信息技术公司后,原《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某信息技术公司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相关管辖协议约定确定案件管辖。但因互联网借贷合同纠纷存在合同出借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主体不特定,存在面广量大的问题,在无证据证明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一旦对此类约定管辖条款效力予以确认,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进而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应认定案涉管辖协议条款无效,本案被告朋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典型意义
约定管辖的核心价值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但管辖协议亦不得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本案中,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约定管辖的方式,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引发司法资源失衡的同时,亦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本案明确该类破坏正常民事诉讼管辖秩序的管辖协议无效,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裁判指引的同时,更提醒合同双方对管辖约定的进一步规范,避免发生管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