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情侣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四平律师2年前 (2024-04-17)经典案例546

法治日报讯(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胡旬子)恋爱期间,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在情侣间经常发生,但双方分手后,这些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李先生与王女士从2020年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且同居生活的近3年时间,双方有着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互有转账。后双方发生争执,恋爱关系结束。

2023年10月,李先生以未达成结婚目的、王女士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向王女士转账的6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因交往所需进行多次转账,被告并非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应依法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本案中,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被告存在向原告转账的情形,被告亦举证证明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原告在被告工作处消费、原告对被告的补偿等,而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转账系基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单次数额较大转账的特定用途。故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四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gzdavp.com/?id=23

分享给朋友:

“情侣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的相关文章

骗领失业保险金,诉讼维权不获支持

简要案情2007年李某入职镇江某酒店餐饮部工作。2018年11月9日,该酒店向社保机构出具的《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证明》载明“李某的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止”,李某据此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年12月起,李某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仍在酒店原岗位继续工作。2020年6月,因…

无偿收养却被狗咬伤 索赔难

西宁晚报记者 一竹近日,市民吴先生向晚报记者反映,他在城北区开了一家宠物殡葬店,3月份有两个市民来到他的店里求助,说是有事外出,希望店里能帮忙养一只阿拉斯加犬,两天后就会将狗接走,虽然店内没有寄养宠物的业务,但他出于好心就收下了这条狗,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2个月内这只狗先后两次伤人,现在阿拉斯加犬…

产品保质期和商家告知有出入 消费者诉求“退一赔三”获法院支持

黄石日报讯(记者 吴海峰 通讯员 吕蕾 洪丽萍)网购作为一种深受人们欢迎的消费方式,虽具有便捷省时、品类齐全等优势,但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受限等弊端也不可忽视。14日,记者从下陆区人民法院获悉,爱猫人士方某因购买了保质期与商家确认有效期不一致的猫粮进行维权,经下陆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撤案,被告“退…

未成年人骑车撞伤人,赔偿责任谁来担?

少年骑自行车在小区内撞倒少女,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受害人购买的保险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某日,小王(系未成年人)在小区广场奔跑玩耍时,小李(系未成年人)在小区内骑自行车将小王撞倒,导致小王小腿受伤。后小王住院治疗,确定为右胫腓…

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 ——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裁…

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家具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家具。该公司针对某款床垫开展促销活动,促销规则为:10月24日20时开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价优惠。实际上,当日19时33分该公司即接受定金支付。张某于19时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时告知客服人员已下单,并向客服人员发送了当时预定人数为15人的截图。…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