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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失业保险金,诉讼维权不获支持

四平律师2年前 (2023-12-04)经典案例679

简要案情

2007年李某入职镇江某酒店餐饮部工作。2018年11月9日,该酒店向社保机构出具的《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证明》载明“李某的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止”,李某据此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年12月起,李某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仍在酒店原岗位继续工作。2020年6月,因调岗等问题发生矛盾,李某不再上班。6个月后的12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其2019年1月重新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仲裁裁决后,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酒店于2018年11月9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于次日又重新入职该酒店,李某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李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酒店于2018年11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建立在虚假离职的基础上,酒店向社保机构出具的《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故对李某主张重新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因本案涉嫌骗领失业保险金,二审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存在国家失业保险金被骗领的情形,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向人社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人社部门经立案调查确认,李某与某酒店骗领失业保险金行为事实存在,责令李某全额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同时责令某酒店限期补足李某欠缴的社会保险,并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核查整治,目前已追回被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25万余元。

法官评析

为骗领失业保险而向社保部门出具的解除、终止证明,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虚构失业事实,骗领失业保险金的,均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失业劳动者基本生活,并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重要制度。失业保险金既是国家财产,更是广大劳动者的“应急钱”“保命钱”。虚构失业事实骗领失业保险金,不仅危害了国家失业保险金制度,也损害到失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贪图私利而虚假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隐蔽性。本案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贾黛舒 来源: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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