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某科技公司诉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因本案是否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优先管辖发生争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登记住所地与案涉合同履行地分属不同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因此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某科技公司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三、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将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诉讼管辖地之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企业依法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亦应得到保护。当前,关于用人单位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而允许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可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诉讼成本,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兼顾。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用人单位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系民事主体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