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某科技公司诉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因本案是否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优先管辖发生争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登记住所地与案涉合同履行地分属不同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因此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某科技公司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三、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将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诉讼管辖地之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企业依法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亦应得到保护。当前,关于用人单位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而允许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可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诉讼成本,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兼顾。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用人单位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系民事主体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纠纷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gzdavp.com/?id=130

分享给朋友: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某科技公司诉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情侣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法治日报讯(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胡旬子)恋爱期间,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在情侣间经常发生,但双方分手后,这些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李先生与王女…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 ——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 ——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裁…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系某词典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马某下载后使用该APP时,系统提示用户需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中载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若用户在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点击手机屏幕其他位置,该提示内容即消失并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选项,且勾选后没有撤回同意的途径。若用户点击拒绝,则该A…

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

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