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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晨诉李某群、叶某静、某速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指定管辖案 ——对增列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不予认可

【基本案情】2023年,郑某晨从网店购买20瓶某保健品,共计79600元。郑某晨主张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以某速运公司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注册人李某群、实际经营者叶某静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运输方某速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基本案情】

2023年,郑某晨从网店购买20瓶某保健品,共计79600元。郑某晨主张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以某速运公司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注册人李某群、实际经营者叶某静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运输方某速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速运公司仅为快递派送方,并未与郑某晨形成产品购销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产品责任承担者,不应以其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因侵权行为地也不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故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李某群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管辖。两地发生管辖权争议,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速运公司作为快递企业,在履行法律规定的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之外,如仅因收件人主张承运的物品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就将某速运公司列为产品责任纠纷的被告,并以其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一方面将增加某速运公司的诉累,另一方面不利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正常经营。故某速运公司住所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本案可以由被告李某群、叶某静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但是,在该被告的住所地用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时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被告与原告的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指导意见》第八条即规定,“原告为规避管辖规定而增加被告的,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该被告与诉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确定管辖的法定事项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既弘扬了诚信诉讼的法治理念,引导当事人正当、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也通过移送管辖,昭示法院在保护当事人起诉的同时,坚决反对将与诉争事项无利害关系企业拖入诉讼,减轻了企业可能涉诉的成本,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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