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对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快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陶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已经成年,陶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2021年8月,李某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22年11月,李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提交了监控录像、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此前离婚诉讼的相关情况,足以认定陶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持续性的家庭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已对李某某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并存在进一步危害风险。人民法院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陶某某跟踪、接触、殴打、威胁、骚扰李某某;二、禁止陶某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骚扰李某某。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申请人遭受侵害的紧迫性,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司法保护。同时,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特征,部分家庭暴力受害者证据收集意识和举证能力不足,本案中受害者提供了监控录像、病历、聊天记录等证据,亦为广大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和证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