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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家庭暴力型离婚案件的处理

     【基本案情】 杨某与陈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陈小某。二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曾因家庭纠纷报警。陈小某证实陈某与杨某经常因口角打仗,陈某经常酗酒、发酒疯,并用刀架在杨某脖子上。杨某认为陈某存在酗酒、赌博…

     【基本案情】 杨某与陈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陈小某。二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曾因家庭纠纷报警。陈小某证实陈某与杨某经常因口角打仗,陈某经常酗酒、发酒疯,并用刀架在杨某脖子上。杨某认为陈某存在酗酒、赌博、家庭暴力等行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应以双方感情破裂为依据。现杨某因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通过庭审查明及杨某提供的证据证明,陈某的确存在酗酒、家庭暴力等行为,杨某与陈某双方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故对杨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后果严重,给无数家庭带来悲剧。本案中,陈某多次殴打、用管制刀具威胁妻子,有其子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为证,陈某对杨某家暴的行为给杨某和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家庭暴力的损害后果并不以受害人构成轻伤或者重伤为构成要件,如果受害人构成轻伤或重伤,则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因此,只要殴打行为造成受害者存在伤情,即使仅构成轻微伤,仍然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法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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