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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协商离婚,房产赠与孙子,祖父母的居住问题该如何保障?

案例:

祖父母离婚房产分割犯难

周女士与杨先生于1990年登记结婚,二人子女均已成年。二人均为农村居民,经营了一家小型养猪场,婚后在农村修建了一处乡村房屋,在附近城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还购买了一辆农用车。近年来,杨先生居住在农村经营养猪场,周女士则陪同年幼的孙子在城镇上学,居住在该商品房内。二人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变淡。

2023年8月,周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提起了离婚诉讼。杨先生则提出养猪场、乡村房屋、农用车均不值钱,值钱的是位于城镇的商品房,除非将商品房写到孙子名下,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周女士则提出,房子可以过户给孙子,但如果孙子将来把房子卖了,自己便没有了任何保障。

调解:

法官建议为祖母设居住权

承办法官了解到前述争议后,向双方介绍了《民法典》房屋居住权制度:即便祖父母将住房赠给孙子女,也有权保留对住房的永久居住权。

经潼南区法院主持调解,近日,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乡村房屋、养猪场、农用车归杨先生所有;城镇商品房赠与孙子,周女士对该商品房享有永久居住权。

法官说法:

居住权可持续到权利人去世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致余表示,《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等生活领域。如离婚后无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问题,订立遗嘱或遗赠人对房屋的处分意愿与居住权人的住房需求冲突问题,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无房可住的问题等。居住权制度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解决住房养老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管部门共同申请登记。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

该案中,潼南区法院通过适用居住权制度为双方提供了一种新的调解方案,破解了二人的离婚僵局,既尊重了双方的离婚意愿,又为离婚老人的居住问题赋予了一份法律上的保障。

根据《民法典》,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居住权只能由特定权利人享有,直到其去世才终止。

来源: 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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