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手机店主贩卖客户信息?判了!

四平律师2年前 (2023-12-04)经典案例634

经营者通过赠送小礼品等方式,收集消费者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对于损害不特定人的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由于相关信息、金额、证据等问题,使单独的个体难以进行权益救济。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检察机关拥有了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和支持诉讼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不久,沧州的献县人民检察院和献县人民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手机店主非法出售客户信息牟利

2019年1月份至2021年7月份期间,张某利用经营手机店的便利条件,通过搞活动赠送小礼品的方式,获取到店办理业务客户的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以每个手机号、验证码4至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其上线(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3646元。

献县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张某的违法行为后,在提起诉讼前,于2021年12月8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届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截至起诉之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公益诉讼起诉人献县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提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5月24日,献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2022年6月15日,献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齐荣芬、书记员安迪出庭履行职务,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献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对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向公众道歉;2.判令张某承担3646元的民事赔偿责任;3.判令张某限期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消除危险。

法院审理:判令手机店主承担法律责任

献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张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述的事实理由没有异议,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张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扰乱了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献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在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张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张某出售个人信息共计获利3646元,故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并承担3646元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2年6月15日,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929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献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专户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3646元(账户名称:×××);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彻底消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消除危险。

河北工人报记者 贺耀弘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四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gzdavp.com/?id=21

分享给朋友:

“手机店主贩卖客户信息?判了!” 的相关文章

伪造病历材料骗取工伤保险 温州市首个工伤骗保刑事案判了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邹倜然 通讯员 邵卢静)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工伤骗保案,某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因诈骗约4.6万元工伤保险基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该起案件系温州首个被判处刑罚的工伤…

通过股权代持当“隐名股东”逃避执行 犯拒执罪获刑罚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暗中转移、隐匿股权让他人代持,所得1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也偷偷转到他人账户。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和2016年,法院分别判决戴某对李某的借款380万元和戴某甲的借款2600万元…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 ——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 ——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裁…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系某词典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马某下载后使用该APP时,系统提示用户需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中载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若用户在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点击手机屏幕其他位置,该提示内容即消失并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选项,且勾选后没有撤回同意的途径。若用户点击拒绝,则该A…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