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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的钱 另一方是否需要还

夫妻一方借的钱 另一方是否需要还2019年2月,李先生向邹先生借款5万元,邹先生转账后,李先生出具借条,承诺“五一”还款。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偿还。2021年8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均先于李先生死亡,未生育子女,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卢女士。2021年9月,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借的钱 另一方是否需要还

2019年2月,李先生向邹先生借款5万元,邹先生转账后,李先生出具借条,承诺“五一”还款。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偿还。2021年8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均先于李先生死亡,未生育子女,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卢女士。2021年9月,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卢女士偿还夫妻共同借款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卢女士辩称该5万元债务系李先生个人借款,借款时自己不知情。李先生收到该笔借款后,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购买游戏装备、游戏充值等个人消费,故该5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5万元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没有卢女士的签名及事后追认。庭审中,邹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5万元债务用于李先生与卢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5万元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卢女士作为李先生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李先生的全部遗产,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李先生的债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卢女士以继承李先生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驳回邹先生的其他诉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对邹先生所负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但因卢女士继承了李先生的全部遗产,故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是否享有继承权

李爷爷和张奶奶有两个儿子,分别是李大军和李小军。2005年,李大军因意外事故身亡,之后李爷爷和张奶奶一直随李大军的配偶陈女士及孙子李光共同生活,直到2022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李爷爷和张奶奶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陈女士和李光居住在该房屋内。因对于该房产的继承问题,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小军将李光和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50%的份额。

庭审中,陈女士辩称自己在公婆去世之前与公婆共同生活,承担了大部分赡养公婆的责任,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陈女士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公婆生前居住证明、照片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是李爷爷和张奶奶的遗产,陈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李大军先于二老死亡,孙子李光依法代位继承父亲李大军应当继承的份额。法院最终判决李小军、陈女士、李光各继承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本案中,陈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通过两方面来认定:一是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为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二是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共同生活、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在老人生病时进行护理等等。

在民法典中,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丧偶儿媳在丈夫去世之后,承担起赡养公婆的责任。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承担赡养责任,支持像案例中刘女士这样的赡养人享有继承权,也是对中华民族尊老孝亲美德的弘扬。

 

婚姻期间承担更多家务劳动 离婚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小方和小林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方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小林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中照顾孩子和老人,二人长期分居,感情日渐淡薄。2022年小林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方离婚,同时主张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要求小林予以经济补偿。

诉讼过程中,双方认可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对于小林主张的家庭义务经济补偿,小方并不认可,主张自己也承担了应尽的家庭义务,双方对家庭的付出未达到显著不平衡的地步。庭审中,小林提供了日常照顾孩子和老人的照片、视频,与小方的聊天记录,家庭日常消费记录,以及孩子、邻居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在婚后辞去工作,专心抚育孩子照顾老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了较多,小方应适当予以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小林与小方离婚,小方支付小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6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小林婚后在照顾家庭方面负担较多义务,在离婚时理应获得小方适当经济补偿。

家务劳动虽然是无偿的,但是对家庭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理应获得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如双方未能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法院一般结合家务劳动时间、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双方收入水平、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决补偿的具体金额。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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