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探视权不能“买”,抚养费不能“抵”
案情简介小张的父母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在彭泽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张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张十八周岁止。后小张的父亲仅支付了少量抚养费,自2018年7月起便未再支付小张的抚养费,现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庭审中,小张的父亲答辩称其不是故意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
案情简介
小张的父母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在彭泽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张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张十八周岁止。后小张的父亲仅支付了少量抚养费,自2018年7月起便未再支付小张的抚养费,现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庭审中,小张的父亲答辩称其不是故意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小张的母亲不让其看孩子,所以他才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了解了小张父亲的心结后,向小张父亲释法明理,同时小张也表示其已经长大了,父亲想要看他可以随时来看,并当庭加了父亲的微信,小张父亲看到孩子这么懂事,也放下了心中的执念,双方达成了分批付款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小张父亲抱着孩子落下了泪,并当场向小张支付了部分款项。
法官说法
在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最常听到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她不让我看孩子,我凭什么还要给她钱”,表面看,似乎“合情合理”,然而,在法律的框架下,支付抚养费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探视权的核心是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联系,二者互不为前提,互不为抵消。对方不让探视,你可以通过“固定证据—另案起诉—申请执行”的方式进行维权,但绝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甚至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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