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电子猫眼正对邻居大门被判侵犯隐私权

深圳家事纠纷律师2年前 (2024-05-17)经典案例581

法治日报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王文敬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猫眼、电子门铃、电子摄像头等智能设备走进千家万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的隐私权纠纷案,判决住户李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家门上的电子猫眼。法官表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还会在法律上构成侵权。

邓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大门相对而立,间隔3米多。2021年初,李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邓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电子猫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邓先生诉称,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正对其大门,该猫眼具有录音、拍照、录像、云上传功能,严重侵犯了其和家人的隐私信息,如出门时间、来访来客及部分家庭内部情况,给其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李先生辩称,小区很多住户都安装了电子猫眼。白天家中无人,安装电子猫眼可以保障自家的安全和预防快递丢失。平时,自己主要使用门铃功能和报警功能,会进行远程查看和说话。而录像耗电太高,自己根本没有使用24小时录像功能。

海淀法院查明,涉案电子猫眼具备依据自身感应而自动拍照功能。李先生提供的电子猫眼拍摄的照片,可以清晰显示两户人家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区域。本案两住户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虽为公用走道,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但因该楼层系一梯两户,该公用走道与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断。邓先生一家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住户的入户门正对,李先生在其房屋房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必然将门前公用走道及邓先生房屋入户门均纳入拍摄范围。该电子猫眼具有自动摄录、手机云存储等功能,故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邓先生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为宜。关于邓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邓先生未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失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驳回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使用智能设备便利自己生活的同时,还要把握好边界,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纠纷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gzdavp.com/?id=27

分享给朋友:

“电子猫眼正对邻居大门被判侵犯隐私权” 的相关文章

生日遇上节假日,无碍申领养老金

老夏出生于1964年的1月1日,明年年初即将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老夏有个疑惑,由于自己出生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这天公司人事部门是放假的,无法为他办理申领养老金的手续,他是否可以及时领取到养老金待遇呢?此外,如果办理申领手续能顺利完成,他可以在什么时间正式拿到第一笔养老金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

维权时违反保密义务 申请赔偿金被驳回

【基本案情】2014年7月,莫某入职某生物化学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莫某为化工操作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莫某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2017年5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 ——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

某漂流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某漂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漂流公司)于2004年开始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经营漂流项目。2019年,该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某漂流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区文体局进行备…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