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电子猫眼正对邻居大门被判侵犯隐私权

深圳家事纠纷律师2年前 (2024-05-17)经典案例580

法治日报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王文敬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猫眼、电子门铃、电子摄像头等智能设备走进千家万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的隐私权纠纷案,判决住户李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家门上的电子猫眼。法官表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还会在法律上构成侵权。

邓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大门相对而立,间隔3米多。2021年初,李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邓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电子猫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邓先生诉称,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正对其大门,该猫眼具有录音、拍照、录像、云上传功能,严重侵犯了其和家人的隐私信息,如出门时间、来访来客及部分家庭内部情况,给其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李先生辩称,小区很多住户都安装了电子猫眼。白天家中无人,安装电子猫眼可以保障自家的安全和预防快递丢失。平时,自己主要使用门铃功能和报警功能,会进行远程查看和说话。而录像耗电太高,自己根本没有使用24小时录像功能。

海淀法院查明,涉案电子猫眼具备依据自身感应而自动拍照功能。李先生提供的电子猫眼拍摄的照片,可以清晰显示两户人家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区域。本案两住户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虽为公用走道,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但因该楼层系一梯两户,该公用走道与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断。邓先生一家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住户的入户门正对,李先生在其房屋房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必然将门前公用走道及邓先生房屋入户门均纳入拍摄范围。该电子猫眼具有自动摄录、手机云存储等功能,故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邓先生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为宜。关于邓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邓先生未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失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驳回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使用智能设备便利自己生活的同时,还要把握好边界,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纠纷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gzdavp.com/?id=27

分享给朋友:

“电子猫眼正对邻居大门被判侵犯隐私权” 的相关文章

伪造病历材料骗取工伤保险 温州市首个工伤骗保刑事案判了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邹倜然 通讯员 邵卢静)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工伤骗保案,某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因诈骗约4.6万元工伤保险基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该起案件系温州首个被判处刑罚的工伤…

维权时违反保密义务 申请赔偿金被驳回

【基本案情】2014年7月,莫某入职某生物化学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莫某为化工操作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莫某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2017年5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

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 ——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胡某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裁…

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方某与某票务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因行程有变,方某向某票务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

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一)基本案情 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绿化公司)于2014年通过竞拍获得利某海绵厂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并开展经营活动(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结)。2022年1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锦州市绕城公路建设项目,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于2022年3月、5月…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