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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规范港口码头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深圳家事纠纷律师1年前 (2025-09-30)经典案例359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无障碍环境建设  港口码头  水陆客运交通出行  系统治理【要旨】针对客流密集的大型港口码头无障碍设施未达到工程建设标准、影响众多特定群体出行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开展系统治理,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无障碍环境建设  港口码头  水陆客运交通出行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客流密集的大型港口码头无障碍设施未达到工程建设标准、影响众多特定群体出行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开展系统治理,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

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亚洲最大的邮轮港口。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代表的多个港口码头存在未设置低位服务设施、无障碍等候区域缺失、无障碍厕所及电梯不符合规范、上下船无障碍设施无法有效衔接等问题,严重影响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水陆客运交通出行。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一分院)收到“益心为公”残疾人志愿者提供的线索,初查后于同年4月30日立案。市检一分院重点选取长江、黄浦江、苏州河沿岸的21个港口码头进行摸排,联合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邀请残疾人志愿者和专家共同开展调查。经查,相关港口码头70余处点位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未设置无障碍候船区、无障碍停车位、登船垫板等无障碍设施;检票通道宽度小于900mm;服务台等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大于850mm且没有容膝容脚空间造成交流障碍;无障碍厕所面积小于4.00㎡,坐便器安全抓杆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使用安全隐患;无障碍电梯未设置提示音影响视力残疾人出行体验等。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相关规定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国家标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5月,市检一分院组织多位全国和市级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邀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参与磋商。市交通委提出涉案码头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且多数较为老旧、改造成本较高,表示整改有难度。市检一分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本市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交通运输设施,交通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专家一致认为,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及“一江一河”沿岸港口码头作为发展邮轮经济的重要载体,其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匹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及时进行升级改造,认同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2024年6月13日,市检一分院向市交通委制发并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整改涉案码头无障碍设施,并对本市所有客运码头同类问题进行摸排。

市交通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整改,推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等14个码头于2024年8月底完成无障碍提升改造,整改点位50处,并对改造难度大的码头采取“一站式”帮扶服务等替代性措施。印发《关于开展本市港口客运站及客运船舶无障碍设施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对全市61个港口客运站进行全面摸排,发现并整改无障碍设施问题37处。同时,市交通委结合行业与区域特点,开展港口客运站无障碍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2024年11月,市检一分院和市交通委共同邀请市人大代表、行业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赴涉案码头进行“回头看”,并组织听证评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职、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意义】

作为客流密集的大型港口客运站,无障碍设施是否规范,密切关系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出行安全和便利。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依据地方性法规推动已建港口无障碍设施升级改造和系统治理。在办案中加强多方协作配合,向残联组织、无障碍环境领域专家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借智借力,切实提升办案精准性、规范性,以高质效履职保障特定群体交通出行便捷安全,实现从“岸上”到“水上”的“无碍通行”,提升国际航运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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