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包含多个义务的,按合同主要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某电梯公司诉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电梯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某电梯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后因某置业公司差欠尾款,某电梯公司遂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双方就本案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发生争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本案案涉合同的内容来看,向某置业公司出售电梯系某电梯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安装、调试电梯系附随义务,故本案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原、被告双方对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其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为某电梯公司,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典型意义
在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纠纷中往往存在多个合同义务,致使司法实践中常因适用专属管辖还是约定管辖发生争议。故人民法院应准确判断合同主要义务,并按照合同主要义务确定案件适用专属管辖还是约定管辖,减少该类涉企案件出现管辖争议,以期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案确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梯系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安装电梯系附随义务,并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应按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充分尊重和保护了企业就解决买卖合同所产生纠纷而达成的管辖协议,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企业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