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经常性谩骂、侮辱、骚扰等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都某(女)与被申请人焦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频繁发生矛盾。后二人分居,焦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都某发送辱骂、威胁性言语,还曾深夜前往都某住所附近徘徊、敲门,严重扰乱都某的正常作息。都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都某提交了焦某经常性的辱骂威胁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焦某深夜骚扰都某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焦某对都某存在持续性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都某的人身安全存在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裁定:一、禁止焦某骚扰、跟踪、接触都某;二、禁止焦某接近都某的住所。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本案明确了经常性辱骂、威胁性言语、骚扰等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打破了“殴打才是家庭暴力”的认知误区,彰显了法律对受害者的全面保护,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防护更加严密、更具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