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离婚后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陆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陆某多次对赵某及其子女进行侮辱、诽谤、威胁,还曾将赵某居住房屋的玻璃砸碎。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陆某与赵某离婚后,对赵某及其子女经常性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威胁,并将其居住房屋玻璃砸碎,赵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一、禁止陆某对赵某及其子女进行骚扰、跟踪,接触;二、禁止陆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赵某及其子女;三、禁止陆某在赵某及其子女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赵某及其子女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的人群,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本案明确了离婚后亦能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妇女提供了避免骚扰、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的指引,同时引导理性处理婚恋纠纷,践行法治理念,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