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出生,系李某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男)的婚生次女。2019年,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022年,张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2025年1月,因张某偷吃冰糖,张某某用拖鞋抽打张某面部,导致张某耳膜受伤。2025年3月,因张某在学校犯错,…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出生,系李某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男)的婚生次女。2019年,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022年,张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2025年1月,因张某偷吃冰糖,张某某用拖鞋抽打张某面部,导致张某耳膜受伤。2025年3月,因张某在学校犯错,张某某用电线抽打张某身体,造成大面积淤青。当地派出所对张某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随后,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金。2025年4月,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张某的抚养权,同时代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判令张某由李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张某独立生活时止,并责令张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教育的方式和程度,对张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裁定:一、禁止张某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某对张某骚扰、跟踪、恐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但生活中有不少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依旧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的粗放方法上,甚至采取超出正常家庭教育程度的暴力方法,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本案明确了过度的家庭教育也能构成家庭暴力,亦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龄、心智及恐惧心理,往往无法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代为申请,帮助其脱离被侵害的困境。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纠纷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gzdavp.com/?id=173

分享给朋友:

“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的相关文章

维权时违反保密义务 申请赔偿金被驳回

【基本案情】2014年7月,莫某入职某生物化学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莫某为化工操作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莫某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2017年5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

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 ——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方某与某票务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因行程有变,方某向某票务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

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准备,安排公司财务、仓储等人员通过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2016年12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

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入职某甲医药公司(主要经营生物医药业务),担任生产运营部首席技术官。在职期间,郑某接触过关联公司某乙医药公司两款药物化学成分生产与控制细节等保密信息。郑某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辞职申请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为24个月。郑某离职后入职…

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