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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诉唐某离婚纠纷案 ——“全职太太”家务补偿案

【基本案情】 齐某和唐某于2008 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2016年又生育一女。自女儿出生后,唐某即全职在家,负责照顾一家四口的饮食起居。双方自2018年9月因为生活琐事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女均跟随唐某共同生活。2021年4月,齐某起诉要求与唐某离婚。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仅对两名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唐某要求齐某支付家务补偿的问题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齐某和唐某分居期间,婚生子女均随唐某共同生活,唐某的母亲并予以协助。经询问,婚生子女均愿意跟随唐某共同生活,两个孩子相互陪伴、共同成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婚生子女均由唐某抚养为宜。根据查明的齐某工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两名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及齐某的负担能力,酌定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女每人抚养费3000元。因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辞去工作,在家抚育二名婚生子女并承担家务,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法院判决支持唐某要求齐某给予家务补偿的主张。 

  【典型意义】 “全职太太”家务补偿案,对于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争取女性平等权益具有典型意义。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对家庭的意义,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必然会牺牲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给家庭提供更多无法量化的支持。离婚时,“全职太太”因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导致缺乏经济能力,却面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失公平。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请求,让家务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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