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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孟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 ——夫妻一方为治疗重大疾病,可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孟某于1994年8月登记结婚,孟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夫妻感情尚可。2022年9月,赵某被确诊为肺癌,双方因孟某表示没有钱给赵某治病而产生矛盾,赵某诉请离婚,目前赵某在外租房居住,孟某在养老院居住。诉讼中,赵某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以孟某拒绝提供资金为其治病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在赵某与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赵某疾病治疗所需费用产生纠纷,孟某拒绝为赵某提供治疗费用,赵某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赵某撤回离婚的诉请,故本案主要解决赵某治疗疾病所需的医疗费问题,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暂不分割处理。从赵某病症和医疗费预期支出看,赵某个人的退休金难以支付其医疗费,考虑到赵某患病较重确需诊治,基于法定夫妻扶养义务和保护弱者的角度,可予以适当照顾,由赵某分得孟某名下存款17.5万元。
 
  【典型意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需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患病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赵某先以离婚纠纷进行立案,法官经审理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尚可,本案系因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发生纠纷,为避免诉累,同时保护患病一方对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引导当事人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及可分性等因素对案涉存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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