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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基本案情】 杨某与闫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未成年子女闫小某由闫某抚养,杨某每月给付闫小某抚养费2000元。闫小某与闫某及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每周五晚至周日晚与杨某一起生活。后闫小某被医院诊断为咽炎、抽动秽语综合征,并疑似抽动障碍,杨某接走闫小某与杨某共同生活。杨某关心孩子的教育问题,经常与闫小某的老师沟通孩子的学习情况,还为闫小某报了课外兴趣班并承担了相应费用。杨某与闫某因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闫小某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本案中,杨某有稳定的收入、灵活的工作时间、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关心孩子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因闫小某被医院诊断为疑似抽动障碍,处理结果为避免电子产品,但闫某工作为游戏代练,收入不稳定,工作时避免不了使用电子产品,虽然是疑似,但作为父母,对此亦应重视。且闫小某虽仅有5周岁,但其也有自己的意识和想法,其想要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也应作为本案的参考意见。综上,法院判决闫小某由杨某抚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提出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作为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从而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出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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