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约定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有效 ——某实业公司诉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需方)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供方)签订《煤炭供需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原告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某实业公司遂诉至C市W区人民法院。一审中,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向原告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约定不明确,不能据此确定本案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多个管辖连接点,只要每个管辖连接点能对应具体的地点,其约定即为明确。结合本案,案涉管辖协议约定的“原告方所在地”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这里的“原告方”在订立管辖协议时明确指向合同当事人任意一方,起诉时则明确指向提起诉讼的合同当事人,故约定的“原告方”指向明确,管辖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管辖协议明确性的认识存在误区,易将明确性与唯一性混淆,误认为明确性就是约定的管辖连接点对应的地点必须是唯一的,不具唯一性的约定即为不明确。本案裁判规则厘清了协议管辖中易产生的模糊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协议管辖“明确性”的界定标准,为企业订立争议解决条款提供了法律指引。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纠纷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gzdavp.com/?id=127

分享给朋友:

“约定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有效 ——某实业公司诉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手机店主贩卖客户信息?判了!

经营者通过赠送小礼品等方式,收集消费者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对于损害不特定人的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由于相关信息、金额、证据等问题,使单独的个体难以进行权益救济。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检察机关拥有了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和支持诉讼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

无偿收养却被狗咬伤 索赔难

西宁晚报记者 一竹近日,市民吴先生向晚报记者反映,他在城北区开了一家宠物殡葬店,3月份有两个市民来到他的店里求助,说是有事外出,希望店里能帮忙养一只阿拉斯加犬,两天后就会将狗接走,虽然店内没有寄养宠物的业务,但他出于好心就收下了这条狗,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2个月内这只狗先后两次伤人,现在阿拉斯加犬…

产品保质期和商家告知有出入 消费者诉求“退一赔三”获法院支持

黄石日报讯(记者 吴海峰 通讯员 吕蕾 洪丽萍)网购作为一种深受人们欢迎的消费方式,虽具有便捷省时、品类齐全等优势,但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受限等弊端也不可忽视。14日,记者从下陆区人民法院获悉,爱猫人士方某因购买了保质期与商家确认有效期不一致的猫粮进行维权,经下陆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撤案,被告“退…

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家具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家具。该公司针对某款床垫开展促销活动,促销规则为:10月24日20时开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价优惠。实际上,当日19时33分该公司即接受定金支付。张某于19时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时告知客服人员已下单,并向客服人员发送了当时预定人数为15人的截图。…

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方某与某票务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因行程有变,方某向某票务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