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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甲等人诉南岗区民政局继承纠纷案 ——民政部门与亲属共同扶助失独老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基本案情】 吴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小某,刘小某于1992年自杀身亡。吴某有兄弟姐妹吴甲等人,刘某无兄弟姐妹。吴某于2020年死亡,未留有遗嘱。刘某年老体弱,无子女赡养,经吴甲等人协商,尤其轮流照顾刘某的日常生活,给予刘某力所能及的扶助。后刘某死亡,亦未留有遗嘱,其丧葬事宜由吴甲等人操办并支付了丧葬费用。刘某名下留有位于南岗区民益街的房屋一处,现吴甲等人以南岗区民政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处房屋。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此项规定为吴甲等人适当分得被继承人刘某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本案中,吴甲等人的照顾从亲人层面给予了刘某生活上的扶养扶助和情感上的慰藉,体现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南岗区民政局基于政府的责任,对于失独的孤寡老人刘某给予了关心、慰问和扶助金,也尽到了政府层面的救助义务。对于刘某的遗产,法院从被继承人内心意愿推定,吴甲等人虽然不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对刘某尽了主要扶助义务,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法院判决由吴甲等人分得刘某遗留的房产,由吴甲等人给付南岗区民政局部分房屋补偿款,南岗区民政局明确表示要将此款用于辖区内的公益事业。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本案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传承优良家风的典型案例。吴甲等人没有赡养姐夫刘某的法定义务,但其悉心照料刘某多年,给予失独老人生活上的资助和情感上的慰藉,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法院判决吴甲等人分得遗产,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和家族负担养老的能力有限,民政部门积极承担政府责任,对失独老人进行扶助,将依法获得的房屋补偿款用于公益事业,是社会化养老的有益尝试,为多元养老模式的形成提供了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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