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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加装开工后 部分业主反悔阻挠 法院:表决程序合法 施工手续完备 应诚信履约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惠民工程,且加装事先已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但就在工程队进场时,部分业主却突然阻拦,不同意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工程能否继续施工?人民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放】

曹先生等人是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的业主,2020年7月,该小区就加装电梯事项进行表决,仅贾大爷一户表示反对。

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授权曹先生等人作为代表推进加梯工程,并与电梯加装公司签订代建合同。

2023年6月,电梯加装公司依程序进场施工时,包括贾大爷在内的四名业主却以“施工破坏绿化”“程序不合法”等为由不同意继续施工。

曹先生等人认为,贾大爷等人的行为构成妨碍,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该四名业主立即停止妨碍,让电梯加装公司继续施工。

【以案说法】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加装电梯经表决通过,程序合法,可行性已由第三方出具报告验证,电梯加装公司具备施工资质且完成开工备案,施工行为合法。四业主阻挠施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四业主立即停止妨害行为,允许继续施工。

四业主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加装电梯是民生工程,表决程序合法,施工手续完备,低楼层业主应承担必要容忍义务;四业主主张的程序不合法、绿化问题等均无实质证据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程序合规是关键,擅自阻挠不可取

加装电梯工程的推进落实需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合规的程序,具体包括业主表决、行政审批、安全论证等。该案中,原告方就电梯加装工程一事面向全体业主进行了征询并组织进行了有效的投票表决。施工方就工程进行了规划并公示,听取了业主的意见并针对进行修改。进场前,施工方取得开工备案并具备资质。因此,其施工行为具备正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以“程序瑕疵”“绿化未批”等理由阻挠,既无证据支持,亦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诚信履约护公益,相邻权益需平衡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惠及广大老旧小区业主的出行便利。但由于电梯的加装产生采光、噪音等问题,易导致各方产生矛盾冲突。因此,在小区及施工方充分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通过施工方案及取得施工资质的前提下,业主应妥善配合协作,诚信履行表决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表决程序合法、施工合规的前提下,各业主应秉持团结互助原则,为多数人利益提供必要便利,不得以个人偏好阻碍加装电梯工程的推进。该案中,除贾大爷外的另三家业主在先前表决已明确表示同意电梯加装的情况下,在施工队进场后又阻拦施工,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社区整体利益。

对于高层业主而言,在加装电梯工程推进的过程中仍应与低楼层业主加强沟通,并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作用,尽可能与工程方、小区方面会商采取影响最小的方式推进工程落实,真正让民生工程惠利万家。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认证产品部部长叶清华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意义重大。推进中需平衡高低楼层业主利益,且保证程序的合法合规。业主应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促进工程顺利进行。低楼层业主应承担必要容忍义务,理解支持多数人利益,在明确作出了同意的表决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任意地更改、撤回;同时,高楼层业主也应倾听低楼层业主的合理诉求,协商解决纷争。司法裁判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发挥法律保障作用,既保障了民生工程的推进,又明晰了业主的权利义务,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也促进了社区和谐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例编写:宝山区人民法院 鲍海跃 孙凯 陆艺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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